关于第20391986号“雨林古韵”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4231号
申请人:勐海雨林古茶坊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杨德芬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3日对第20391986号“雨林古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313938号“雨林”商标、第19379584号“雨林”商标、第19021494号“雨林古树茶”商标、第19021464号“雨林古树茶及图”商标、第12444728号“雨林古茶坊”商标、第17078261号“雨林古茶坊”商标、第17078235号“雨林古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和混淆,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抢注,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蜂蜜;糕点;谷类制品;咖啡商品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天猫、京东、苏宁的搜索结果;2、部分产品包装图片;3、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4、申请人门店照片;5、销售店名单;6、部分销售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蜂蜜;糕点;食用淀粉;调味品;谷类制品;咖啡;冰淇淋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鉴于本案中,申请人仅请求对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蜂蜜;糕点;谷类制品;咖啡商品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述商品。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七获得初步审定公告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范畴,故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雨林古韵”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谷类制品;咖啡商品与七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七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是采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亦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其并未对此阐述具体理由亦未充分举证,故对于申请人的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虽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抢注,但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蜂蜜;谷类制品;咖啡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19年12月27日